核心提示:(原標題:網絡賣家賣假貨平臺服務商可能也有連帶責任)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昨天上午,北京高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了《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范。
(原標題:網絡賣家賣假貨 平臺服務商可能也有連帶責任)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昨天上午,北京高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了《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范。
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利用網絡進行商品營銷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是其中有關平臺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的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對此,《審理指南》確定了平臺服務商對網絡賣家的具體信息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并對相關法律后果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潘偉還介紹稱,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臺服務商應當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判斷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潘偉表示,按照《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位于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責任編輯: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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